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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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律师,执业多年,非常熟悉各类型法律及公检法机关内部的办案流程,办理了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债务纠纷等各类法律案件,能最大限度为当事人提供提供有效的法律救济。......更多介绍
一、案情
2016年10月22日,被告人击某(化名)等七人因涉嫌盗窃罪,被公安人员抓获关押至禅城区看守所。11月底,我所接受击某亲属的委托,指派莫春娇律师担任击某的辩护人。在接受委托的第二天,莫律师便到看守所会见了击某。了解案情大致如下:击某控股的晶晶公司(化名)与冠白公司(化名)有业务往来,晶晶公司为冠白公司的瓷砖进行加工处理,冠白公司支付相应货款。2015年12月25日,冠白公司与晶晶公司签订《抛光结算合同》。合同生效后,晶晶公司依约将加工完成的瓷砖送给冠白公司,但冠白公司只支付部分货款。至2016年8月,冠白公司拖欠晶晶公司货款20多万元。击某多次要求冠白公司支付货款,未果。此时,击某得知,冠白公司经营不善面临破产境地。于是,击某又多次找冠白公司要求解决货款问题,冠白公司的股东召某(化名,本案另一被告人)出面协商。2016年9月29日,冠白公司召某与晶晶公司法定代表人签订《冲款协议》,约定,冠白公司同意将厂内机械设备等物品给予晶晶公司作为抵销未能按时支付的部分欠款。为履行上述《冲款协议》,2016年10月17日下午19点左右,冠白公司召某带领晶晶公司员工等5人(本案其他被告人)到冠白公司,打算拉走《冲款协议》中约定的冲款设备。召某及晶晶公司员工等人到达冠白公司厂内,约二十分钟后,召某便说不要拉设备了,走人,召某及晶晶公司员工等人空手离开了冠白公司。在此时,击某并没有跟随召某及晶亮公司员工等人一同前往到达冠白公司,他是一个人后来来到冠白公司厂门口,站了约5分钟,然后自己离开。2016年10月22日,公安人员将击某及召某、晶晶公司员工等七人拘留,关押于禅城区看守所。
二、辩护思路
之后,莫律师连续到达看守所会见击某,深入了解案情。一星期后,莫律师向公安机关递交取保候审申请书,要求保释击某,但公安机关以团伙犯罪、案情复杂为由拒绝保释。莫律师又向检察机关提交羁押的必要性审查申请书,要求检察机关审查击某是否存在羁押的必要。但检察机关认为,击某为香港居民,在佛山没有固定住所,不羁押存在逃跑或串供的可能,需要继续羁押。此时,莫律师并未气馁,而是更加关注案件的每一个细节,找出突破口,并不厌其烦的与被害人、七名被告人的家属进行沟通;多次到看守所会见击某;与公安人员、检察人员到案发现场勘查了解情况,最终形成了行之有效的辩护思路。
1、被告人所涉盗窃罪名是否成立?关键点: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秘密窃取的客观行为?
2、如盗窃罪名成立,是否属于犯罪中止或未遂?
3、被告人是否存在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形?
4、本案因经济纠纷引发,被告人单位与被害人单位存在购销合同关系,被告人击某是被害人单位的债权人,其犯罪动机是为了减少自己的经济损失,其社会危害性较低。
5、被告人等七人能否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协议作出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这对本案的走向将起决定作用。
6、最关键的一点,充分把握《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依法保障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意见》《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关于依法保障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佛山市人民检察院关于依法保障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责任清单》的相关规定,被告人击某是香港居民,也是晶晶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所设企业属于非公有制企业,其个人是非公有制经济人士。检察机关应充分考虑非公有制经济市场主体的特点,优先考虑企业的生存发展状况,依法保障非公有制企业及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的合法权益。
三、辩护成功
莫律师整理好上述辩护思路后,向检察机关递交了多份近万字的辩护律师意见书,通过循序渐进的说理论证,引起了检察机关的高度重视并全盘采纳。后,承办检察官、公安人员再次到达晶晶公司、冠白公司现场勘查取证;公安人员进行了二次补充侦查;检察机关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莫律师也多次召集被害人、七名被告人家属共计20余人进行协商和谈,双方终于达成刑事和解协议,七名被告人家属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2017年3月20日,七名被告人得以保释。2017年7月28日,检察机关发出不起诉决定书,对七名被告人均作出不起诉处理。至此,本案划上圆满句号。